假扣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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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登記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得受清償,而向法院聲請核發假扣押裁定,並囑託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登記的制度。假扣押登記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

在中華民國,假扣押登記的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03條以下的規定。

假扣押登記的要件,包括:
  • 債權人有請求權: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有請求權,且請求權有實現的可能性。
  • 債權有不能受清償的危險:債權人必須有不能受清償的危險,例如債務人有脫產、隱匿財產或轉移財產的跡象。
  • 債權人必須聲請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登記的程序,如下:
  1.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2. 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假扣押要件的,應裁定准許假扣押。
  3. 法院將假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
  4.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登記。
假扣押登記的效力,自登記之日起,對債務人及其繼承人、承受人有效。

假扣押登記的效力,包括:
  • 阻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債務人不得處分其已被假扣押的財產。
  • 優先受償:債權人就其假扣押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假扣押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債權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假扣押。

假扣押登記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假扣押登記的優點,在於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但假扣押登記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 可能造成債務人名譽受損。
  • 可能造成債務人經濟損失。
因此,債權人應審慎考慮,是否申請假扣押登記。
 
C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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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金錢的請求或是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是很難執行的情形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使債權獲得實現,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經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持該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為假扣押登記,以防止債務人隨意處置財產或脫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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