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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登記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權得受清償,而向法院聲請核發假扣押裁定,並囑託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登記的制度。假扣押登記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
在中華民國,假扣押登記的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03條以下的規定。
假扣押登記的要件,包括:
假扣押登記的效力,包括:
假扣押登記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假扣押登記的優點,在於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但假扣押登記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在中華民國,假扣押登記的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03條以下的規定。
假扣押登記的要件,包括:
- 債權人有請求權: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有請求權,且請求權有實現的可能性。
- 債權有不能受清償的危險:債權人必須有不能受清償的危險,例如債務人有脫產、隱匿財產或轉移財產的跡象。
- 債權人必須聲請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假扣押裁定。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 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假扣押要件的,應裁定准許假扣押。
- 法院將假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
-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登記。
假扣押登記的效力,包括:
- 阻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債務人不得處分其已被假扣押的財產。
- 優先受償:債權人就其假扣押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假扣押登記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假扣押登記的優點,在於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但假扣押登記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 可能造成債務人名譽受損。
- 可能造成債務人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