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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處分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之2的規定,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的罪行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緩起訴處分。
以下是緩起訴的一些條件和相關資訊:
以下是緩起訴的一些條件和相關資訊:
- 緩起訴的條件:
- 被告所犯的罪行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
- 被告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的內容:
- 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需遵守一系列事項,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等。
- 被告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治療或處遇措施等。
- 緩起訴的期間:
- 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從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
- 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的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也不能提起自訴。
- 緩起訴的效力:
- 若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期滿後效力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處分並不具有阻止起訴的法律效力,若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檢察官仍可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