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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行政處分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必須是由行政機關所為,不能由其他機關或個人所為。
- 公法上具體事件:行政處分必須是針對特定事件所為,不能是針對一般事件所為。
-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必須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不能是間接產生法律效果。
- 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單方做出的行為,不能是雙方或多方共同做出的行為。
- 授益處分:授益處分是指行政機關給予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發給許可、證照、執照等。
- 限制處分:限制處分是指行政機關限制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罰鍰、停業、勒令拆除等。
- 確認處分:確認處分是指行政機關確認權利或義務存在的行政處分,例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 廢止處分:廢止處分是指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原有行政處分的行政處分,例如撤銷許可、解除契約等。
行政處分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