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階段行政處分

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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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須先經其他參與機關為參與行為者(例如:聽取其他機關之意見,或與其他機關會商,或須經其他機關之同意),從而形成「多機關、一(外部)程序、一處分」的程序構造。

多階段行政處分的例子包括:
  • 財政部以欠稅為由函請移民署作成限制出境處分。
  • 內政部核准土地開發案,須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 教育部核准大學校系招生,須經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審查。
多階段行政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 多機關參與:多階段行政處分至少由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參與,各機關在程序中各自行使其職權。
  • 一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最終只產生一個行政處分,該處分由最終參與機關作成。
  • 程序連續:多階段行政處分各階段程序之間具有連續性,前階段程序的結果會影響後階段程序的進行。
多階段行政處分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 行政處分效力: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效力由最終參與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決定。
  • 救濟途徑: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不服,可向最終參與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多階段行政處分在行政實務中十分常見,其主要原因是行政事務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往往需要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參與才能完成。多階段行政處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各階段行政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不暢,可能導致行政處分程序延長、行政處分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T

The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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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而言。

例如:內政部移民署依據財政部的公函,對於營利事業欠稅的負責人作成拒絕許可其出境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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