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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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原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後,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後所作成的處分書。
再議處分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再議處分書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如下:
再議處分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 被再議處分之案件案號、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之內容等。
- 再議人之姓名、地址、再議之理由。
- 再議人所提出之證據。
- 再議人之聲請。
- 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理由,則可以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駁回再議: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原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無理由,則可以駁回再議。
再議處分書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如下: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理由有理由者,應將再議書及其卷宗,移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自收到再議書後三十日內,以處分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