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
娟君
Guest
原處分主義,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是行政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之一,指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以原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處分為限。
原處分主義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爭訟之迅速、簡便及效率。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解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問題,因此,訴訟標的應以原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處分為限,以免擴大訴訟範圍,造成訴訟程序之拖延。
原處分主義之適用範圍,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包括以下三種:
原處分主義並非絕對原則,有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兩種:
原處分主義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爭訟之迅速、簡便及效率。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解決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問題,因此,訴訟標的應以原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處分為限,以免擴大訴訟範圍,造成訴訟程序之拖延。
原處分主義之適用範圍,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包括以下三種:
- 原行政處分
- 原行政處分之變更或廢止
- 原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規則
原處分主義並非絕對原則,有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兩種:
- 裁決主義:行政機關就某一事項作成多個處分,而原告僅不服其中之一處分,則訴訟標的以該處分為限,而非原處分。
- 附隨處分:原行政處分之附隨處分,得與原處分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