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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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分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進行強制勞動的處分。
  1. 強制工作處分的法律依據:根據台灣刑法第90條第1項的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可以被令入勞動場所進行強制工作。
  2. 強制工作處分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強制工作的期間為3年。然而,在執行滿1年6個月後,如果法院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免除其處分的執行。此外,如果在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的必要,法院可以許可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3. 強制工作處分的違憲宣告: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強制工作處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因此自81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強制工作處分即失效。如果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則免予執行。
  4. 強制工作處分的歷史背景:強制工作處分最早來自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來也包括刑法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在2013年,柯賜海提出釋憲聲請,並陸續有其他人提出相關聲請。最終,大法官於2021年12月10日作出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
綜上所述,根據最新的大法官解釋,強制工作處分已被宣告違憲,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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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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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分之目的,是為了防止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再犯,並保障社會秩序。強制工作處分通常會在刑罰執行前或刑罰執行後,由法院裁定施用。

強制工作處分之適用條件,依刑法第90條規定,如下:
  • 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
  • 於刑之執行前。
強制工作處分之期間,依刑法第90條規定,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負責。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應遵守執行機關的規定,並接受工作訓練。

強制工作處分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保安處分,但它並非完全剝奪受強制工作處分人的人身自由。受強制工作處分人仍享有基本的人權,例如:
  • 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有權獲得適當的照顧和教育。
  • 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 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有權提出上訴。
如果受強制工作處分人違反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執行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或其他處分。

強制工作處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的人再犯,並保障社會秩序。然而,強制工作處分也存在一些爭議,例如:
  • 是否侵害人權:強制工作處分具有強制力,因此有人認為它侵害了受強制工作處分人的人權。
  • 是否有效:強制工作處分是否有效,尚存在爭議。
強制工作處分制度的適用,應謹慎審慎,並兼顧人權保障和社會安全的考量。

在台灣,強制工作處分制度於2021年12月10日遭到大法官宣告違憲,理由是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具有強制力,但其目的僅為防止再犯,並非懲罰,因此應符合比例原則。然而,強制工作處分並未針對再犯可能性進行個別化評估,因此不符合比例原則。

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後,未來是否會另行制定新的保安處分制度,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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