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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分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進行強制勞動的處分。
- 強制工作處分的法律依據:根據台灣刑法第90條第1項的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可以被令入勞動場所進行強制工作。
- 強制工作處分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強制工作的期間為3年。然而,在執行滿1年6個月後,如果法院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免除其處分的執行。此外,如果在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的必要,法院可以許可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 強制工作處分的違憲宣告: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強制工作處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因此自81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強制工作處分即失效。如果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則免予執行。
- 強制工作處分的歷史背景:強制工作處分最早來自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來也包括刑法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在2013年,柯賜海提出釋憲聲請,並陸續有其他人提出相關聲請。最終,大法官於2021年12月10日作出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