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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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秩序之必要,而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並非以人民有故意或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作為作成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理由。

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而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係為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因此,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受行政罰法之規範,且其作成時,行政機關無須調查違法狀態或違法事實,亦無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分程序。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包括以下三種:
  • 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處分
  • 依法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
  • 保全處分
例如,消防機關為防止火災發生,得命違反消防法規之建築物所有人限期改善,此即為管制性不利處分。又,政府為防止傳染病擴散,得令罹患傳染病之人隔離治療,此亦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作成,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
 

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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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不利處分是指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權威機構對個人、組織或企業採取的一種不利處分措施,旨在限制或規範其行為、活動或權利。這種處分通常是針對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範的行為或違反了該機構所訂定的規定。

管制性不利處分可以涵蓋各種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 罰款:對於違反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的個人或企業,可能會被處以罰款。這是一種經濟懲罰,通常是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後果來定義罰款數額。
  2. 停業處分:當企業或機構違反法律或規定,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或環境風險時,監管機構可能會暫時或永久停業處分,以防止繼續造成損害。
  3. 許可註銷:某些業務或專業需要特定的許可證或執照來經營,如果違反相關條件或違規行為,相應的許可可能會被註銷。
  4. 停權處分:這通常適用於某些專業人員或公共服務機構的成員,如果他們違反了職業操守或法律規定,可能會被暫時停職或失去相應的資格。
  5. 行政處罰: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或行政程序對違規者進行處罰,這可能包括警告、公開譴責等形式。
管制性不利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而採取的手段,同時也是維護法律和規則的執行。然而,這些處分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進行,並確保遵守程序正義和相關的權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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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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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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