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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秩序之必要,而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並非以人民有故意或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作為作成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理由。
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而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係為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因此,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受行政罰法之規範,且其作成時,行政機關無須調查違法狀態或違法事實,亦無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分程序。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包括以下三種: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作成,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
管制性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而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係為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因此,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受行政罰法之規範,且其作成時,行政機關無須調查違法狀態或違法事實,亦無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分程序。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包括以下三種:
- 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處分
- 依法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
- 保全處分
管制性不利處分之作成,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