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
華
Guest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由法院裁定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的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並應提出以下文件:
假處分裁定得依聲請人或被假處分人之聲請,於法定期間內撤銷或變更。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 目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在於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的情形。
- 性質: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一種暫時性處分,在訴訟程序終結後,原假處分所定之狀態即告失效。
- 效力: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具有拘束力,被假處分人不得違反該假處分之規定。
- 禁止性假處分:禁止被假處分人為一定行為,例如禁止拆除房屋、禁止營業、禁止出境等。
- 命定性假處分:命定被假處分人為一定行為,例如命定給付金錢、命定交付物品、命定履行契約等。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並應提出以下文件:
- 訴訟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住所、訴訟標的及請求等事項。
- 證明文件:應證明聲請假處分之必要性。
- 保證書:應提供保證金或擔保人,以擔保假處分後之損害賠償。
- 聲請假處分之必要性:是否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之必要。
- 假處分之適當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兼顧當事人之權益。
假處分裁定得依聲請人或被假處分人之聲請,於法定期間內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