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性不利處分

軒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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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法中的一個法律名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行政機關所為的具有制裁性質的不利處分。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其他行政處分,如管制性不利處分等,的主要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在於對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制裁,以達到懲戒、教育、預防再犯等目的,而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則在於預防、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下列情形:
  •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 剝奪權利或資格之處分:例如撤銷許可、廢止證照、解除契約、撤銷原有之地位、剝奪榮譽或名譽等處分。
  • 財產上之處分:例如沒入、追繳、強制拆除或其他財產上之處分。
裁罰性不利處分具有以下特徵:
  • 具有制裁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處罰,因此具有制裁性質。
  • 具有法律依據: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
  • 具有違法性要件: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否則不得為之。
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機關維持行政秩序、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以保障人民的權利。
 

霖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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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政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規範市場秩序或者強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分措施,如停產整頓、責令改正、罰款等。
這種處分是為了懲罰違法行為、恢復違法行為造成的失序狀態、防範和懲治同類行為等目的而實施的。
由於這種處分的實施對被處分人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被稱為“不利處分”。
一般而言,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在法定的程序和範圍內實施,而且應當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證據和證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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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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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是一種不利的行政處分,且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此與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所作的「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同,因其目的不在處罰,所以不適用行政罰法】。

依「行政罰法」第1條與第2條規定,行政罰的種類有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包括: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停止營業、命令停工。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命令歇業、命令解散。
三、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照片。
四、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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