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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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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是行政法中的一個法律名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行政機關所為的具有制裁性質的不利處分。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其他行政處分,如管制性不利處分等,的主要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在於對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制裁,以達到懲戒、教育、預防再犯等目的,而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則在於預防、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下列情形: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其他行政處分,如管制性不利處分等,的主要區別在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在於對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制裁,以達到懲戒、教育、預防再犯等目的,而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則在於預防、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規定,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下列情形:
-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 剝奪權利或資格之處分:例如撤銷許可、廢止證照、解除契約、撤銷原有之地位、剝奪榮譽或名譽等處分。
- 財產上之處分:例如沒入、追繳、強制拆除或其他財產上之處分。
- 具有制裁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處罰,因此具有制裁性質。
- 具有法律依據: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
- 具有違法性要件:裁罰性不利處分必須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否則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