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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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是指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依法認定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宣告無效或撤銷的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也是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可以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提起。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應向行政法院提出訴狀。訴狀應載明以下事項:
  • 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 行政處分的內容。
  • 行政處分的違法事實和理由。
  • 訴訟請求。
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行政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法院審理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公開審理。
  •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 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行政法院審理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可以作出以下判決:
  • 宣告行政處分無效。
  • 撤銷行政處分。
  • 駁回訴訟請求。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 宣告行政處分無效的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 撤銷行政處分的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該行政處分失去效力。
  •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原行政處分繼續有效。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是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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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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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上的一種訴訟類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必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
又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此種類型的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參照)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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