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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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通知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處分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 處分機關:處分通知書由行政機關所發,應記載處分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
  • 處分相對人:處分通知書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應記載行政相對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絡方式等。
  • 處分事由:處分通知書應記載處分的理由,即行政機關作出處分的依據和事實。
  • 處分內容:處分通知書應記載處分的內容,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 處分效力:處分通知書應記載處分的效力,即處分自何時發生法律效力。
處分通知書的形式,並無明文規定,但通常應以書面方式作成,並由行政機關的人員簽署。
處分通知書的送達,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3條至第47條的規定辦理。
處分通知書的效力,自送達行政相對人之日起發生。
處分通知書的救濟,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處分通知書的例子,包括:
  • 行政機關核發許可證的通知書。
  •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所為的處罰通知書。
  •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所為的確認通知書。
處分通知書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處分通知書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重要手段,對行政相對人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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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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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要對外通知或送達才會發生效力。
處分通知書就是一種以書面方式通知或送達行政處分的文書,如其內容符合上述行政處分的要件,該處分通知書即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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