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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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不備,是指判決書中未載明判決的根據和理由,或載明的理由與判決結果不一致,不能使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有所理解和接受。

判決理由不備,是判決違背法令的一種情形,可以作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

判決理由不備的具體情形,包括:
  • 判決書中未載明判決的根據,例如未載明適用的法律條文、判決事實的認定等。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與判決結果不一致,例如判決結果認定原告勝訴,但理由卻認定被告勝訴。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不充分,例如僅以“經審理查明”等籠統的文字代替具體的理由。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例如判決結果認定原告構成侵權,但理由卻認定被告沒有過錯。
判決理由不備的法律後果,包括:
  • 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抗訴,要求法院撤銷或改判。
  • 法院可以依職權發回更審,要求下級法院重新審理。
判決理由不備的防範措施,包括:
  • 法院審理案件時,應注意充分查明事實,認真分析法律,並對判決結果和理由進行充分的論證。
  • 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應注意將判決的根據和理由載明清楚,使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有所理解和接受。
以下是判決理由不備的幾個例子: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在某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受傷,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但法院未載明適用的法律條文,也未說明原告受傷的具體情況,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曾經有借款關係,被告應返還借款。”但法院未說明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具體金額、時間、地點等,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在某地發生碰撞,原告受傷,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法院未說明被告的過錯行為,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
當事人發現判決理由不備時,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法院收到上訴或抗訴狀後,應對判決理由不備的情形進行審查,如認定判決理由不備,則可以依法撤銷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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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ek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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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讓當事人知道行政法院是根據什麼理由而得到判決主文的結論,如果判決在形式上欠缺說理,或說理不完整,導致當事人沒辦法瞭解行政法院如何獲得判決主文的結論,該判決就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違法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
但如判決理由不備,但不影響判決結果時,上級審法院不得將下級審法院的判決廢棄(行政訴訟法第258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1.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行政訴訟法第 258 條
  1. 除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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