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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不備,是指判決書中未載明判決的根據和理由,或載明的理由與判決結果不一致,不能使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有所理解和接受。
判決理由不備,是判決違背法令的一種情形,可以作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
判決理由不備的具體情形,包括:
判決理由不備,是判決違背法令的一種情形,可以作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
判決理由不備的具體情形,包括:
- 判決書中未載明判決的根據,例如未載明適用的法律條文、判決事實的認定等。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與判決結果不一致,例如判決結果認定原告勝訴,但理由卻認定被告勝訴。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不充分,例如僅以“經審理查明”等籠統的文字代替具體的理由。
- 判決書中載明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例如判決結果認定原告構成侵權,但理由卻認定被告沒有過錯。
- 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訴或抗訴,要求法院撤銷或改判。
- 法院可以依職權發回更審,要求下級法院重新審理。
- 法院審理案件時,應注意充分查明事實,認真分析法律,並對判決結果和理由進行充分的論證。
- 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應注意將判決的根據和理由載明清楚,使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有所理解和接受。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在某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受傷,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但法院未載明適用的法律條文,也未說明原告受傷的具體情況,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曾經有借款關係,被告應返還借款。”但法院未說明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具體金額、時間、地點等,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
-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在某地發生碰撞,原告受傷,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法院未說明被告的過錯行為,因此該判決理由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