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
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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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兩造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已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需就爭點提出辯論,以達到審理程序簡化、迅速、節省訴訟費用等目的。
集中審理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程序的拖延,降低訴訟成本。集中審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
集中審理制度雖然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集中審理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程序的拖延,降低訴訟成本。集中審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
-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先行調查案件的爭點,並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後,儘速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 法院應在收到當事人的爭點整理書狀後,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進行集中審理。
- 如果法院決定進行集中審理,則應定期召開準備庭,促進當事人就爭點進行協商。
- 在正式開庭前,當事人應就爭點提出證據,並準備好辯論。
- 在正式開庭時,法院應就爭點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集中審理制度雖然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 可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例如,如果當事人未能充分準備,可能無法在集中審理程序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 可能導致訴訟程序複雜化。例如,如果當事人對爭點存在較大的分歧,可能需要進行多次準備庭,以達成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