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

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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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兩造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已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需就爭點提出辯論,以達到審理程序簡化、迅速、節省訴訟費用等目的。

集中審理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程序的拖延,降低訴訟成本。集中審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
  •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先行調查案件的爭點,並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後,儘速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 法院應在收到當事人的爭點整理書狀後,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進行集中審理。
  • 如果法院決定進行集中審理,則應定期召開準備庭,促進當事人就爭點進行協商。
  • 在正式開庭前,當事人應就爭點提出證據,並準備好辯論。
  • 在正式開庭時,法院應就爭點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集中審理制度在台灣於2009年7月1日施行,適用於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根據司法院統計,集中審理制度施行後,民事案件的平均審理期程縮短了約20%。

集中審理制度雖然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但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
  • 可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例如,如果當事人未能充分準備,可能無法在集中審理程序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 可能導致訴訟程序複雜化。例如,如果當事人對爭點存在較大的分歧,可能需要進行多次準備庭,以達成協商。
總體而言,集中審理制度是一項值得肯定的改革措施,但仍需進一步完善,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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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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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是指法院要求在審判期日之前,通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並在法官的協助下,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和有爭執的事項,以節省調查證據的時間,並確保當事人能充分辯論有爭執的事項,避免出現意外的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提到了以下幾個重點:
  1. 集中審理方式:根據事件的性質,法院可以快速定義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或者先進行書狀先行程序,或者同時進行交換書狀程序和指定期日。
  2. 審判範圍的確定:法官應詳細閱讀卷宗,確定訴訟對象和範圍,並考慮原告的主張和事實來闡明訴訟標的。
  3. 迅速準備言詞辯論: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命令當事人在期日前提出事實、證據和相關訴訟資料,並按照法律規定記載並提出書狀。
  4. 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的處置:如果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還不充足,可以在言詞辯論結束前定期命令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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