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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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民法債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的要件如下:
  • 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
  • 管理人無法律上之義務或契約上之義務。
  • 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如下:
  • 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
  • 管理人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無因管理的功能主要有兩個:
  • 鼓勵社會互助。
  • 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
以下是無因管理的具體例子:
  • 甲在路上撿到乙的皮包,並將皮包送到派出所。
  • 丙的房子發生火災,鄰居丁幫忙滅火。
  • 戊的車子拋錨在路上,司機己幫忙推車。
在這些例子中,甲、丙、戊都是無因管理人,他們都沒有法律上或契約上義務,但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了管理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甲、丙、戊可以向乙、丁、己請求償還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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