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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民法債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的要件如下:
無因管理的要件如下:
- 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
- 管理人無法律上之義務或契約上之義務。
- 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
- 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
- 管理人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 鼓勵社會互助。
- 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
- 甲在路上撿到乙的皮包,並將皮包送到派出所。
- 丙的房子發生火災,鄰居丁幫忙滅火。
- 戊的車子拋錨在路上,司機己幫忙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