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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審理主義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允許第三人旁聽的主義。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採用公開審理主義,即除了訴訟關係人外,允許其他人自由旁聽訴訟案件的進行。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例外採用不公開審理的方式。
以下是一些在台灣法律中可能適用不公開審理主義的例外情形:
以下是一些在台灣法律中可能適用不公開審理主義的例外情形:
- 保護特定當事人或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例如性侵害案件,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的規定,性侵害犯罪的案件審判不得公開。然而,如果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則可以例外公開審判。
- 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案件: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的規定,當案件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虞時,法院可以決定不予公開審理。
- 其他特定案件:例如民事保護令審理程序、少年事件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營業祕密案件、婚姻事件、民事調解事件、刑事自訴程序前之訊問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案件的審理可以不公開或限制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