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懷疑

翰心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超越合理懷疑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於刑事訴訟中的舉證標準。

定義:
超越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的罪行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沒有任何疑點,才能判定被告有罪。

舉證責任:
在大多數的主義式訴訟中,舉證責任落於檢控方,他們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程度[1]。

國際應用:
超越合理懷疑的概念在不同國家的刑事法律中有所應用。例如,美國刑事法律基於超越所有合理懷疑之前,被告被認為無罪的原則[2]。中國於2012年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日本也以「合理懷疑」標準運作,但在日本並不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標準,底層法官有時會忽略它。

法律爭議:
超越合理懷疑的概念在法律界引起了一些爭議。有人認為,如果將「有合理之懷疑」作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可能會破壞無罪推定原則。此外,對於超越合理懷疑的具體標準和證據的評估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討論。

總結來說,超越合理懷疑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舉證標準,要求檢控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超越了合理懷疑的程度。這個概念在不同國家的刑事法律中有所應用,但在具體的標準和評估方法上存在爭議。
 
D

Davion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訴訟中定罪的標準,指在證據面前,任何一個理性人都不會有合理的懷疑,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是絕對的,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是零。

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源自於英美法系,是對被告人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只要沒有被證明有罪,就應該被推定為無罪。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判決被告有罪,應以證據確鑿,並無合理懷疑為必要。

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具有以下特點:
  • 客觀性: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客觀的,不受任何主觀因素的影響,包括法官的主觀判斷、被告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等。
  • 嚴格性: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要求提供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
  • 保護被告人權益: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對被告人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如果證據不足,不能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判決被告人無罪。
 
留言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