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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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將兩個或多個相關的案件合併審理的做法。這種做法可以提高審判的效率,避免重複審理相同或相似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憲法法庭的併案審理:
  • 憲法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憲法問題的相同性或關聯性,決定將已經受理的案件合併審理和裁判。
  • 併案審理不會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而且審理和裁判都會在同一份裁判書中進行。
刑事訴訟中的併案審理:
  • 在刑事訴訟中,併案審理是指已經起訴的案件中,檢察官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函請法院併案審理的做法。
  • 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質關聯性來決定是否併案審理,如果案件之間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的一罪關係,法院可能會退回檢察官的請求,要求檢察官另行處理。
追加起訴與併案審理的區別:
  • 追加起訴是指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根據與已起訴案件相牽連的犯罪行為,對被告人提出新的起訴。
  • 併案審理則是已經起訴的案件中,檢察官發現更多相關資料,函請法院注意的做法。
  • 追加起訴是起訴的行為,而併案審理是將已經起訴的案件合併審理的做法。
總結來說,併案審理是一種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複審理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憲法法庭和刑事訴訟中,都存在併案審理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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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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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理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案件,由同一法院合併審理。併案審理的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重複審理,並使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更為一致。

併案審理的要件包括:
  • 案件應由同一法院管轄。
  • 案件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應具有密切關聯性。
  • 併案審理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重複審理,並使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更為一致。
併案審理的程序如下:
  • 檢察官或自訴人得向原受理案件之法院聲請併案審理。
  • 原受理案件之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併案審理的要件。
  • 如果符合併案審理的要件,原受理案件之法院應裁定併案審理。
併案審理後,由同一法院進行審理,並作成同一裁判。

併案審理在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例如,甲、乙二人共同犯竊盜罪,而甲又犯傷害罪。此時,檢察官可以聲請將兩個案件併案審理。

在民事案件中,併案審理也可能適用。例如,甲、乙二人共同簽訂買賣契約,但甲後來反悔,拒絕履行契約。此時,乙可以聲請將買賣契約的效力確認訴訟與侵權行為訴訟併案審理。

併案審理具有以下優點:
  • 節省司法資源:併案審理可以避免重複調查證據、開庭等程序,從而節省司法資源。
  • 避免重複審理:併案審理可以避免同一事實或法律關係被多次審理,從而避免判決結果產生歧異。
  • 使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更為一致:併案審理可以由同一法院進行審理,從而使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更為一致。
然而,併案審理也存在以下缺點:
  • 可能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併案審理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充分行使其程序權利,例如延期審理的權利。
  • 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併案審理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因此,併案審理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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