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公告不得棄單,否則將跟消費者求償損失,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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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網頁公告該賣場商品均不得退貨,相關內容因為違反消保法屬於無效。
網路上有部分賣家為了對抗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7日解約權利,會在網頁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如不取貨須賠償商品價格、來回運費、人事成本、包裝費、網站手續費、倉庫放置費、律師訴訟費及本公司所有營業損失」等。其實賣場這些不得行使7日解約權的約定,已經違反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給消費者的權利,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2.消費者只要在網路購物,一般商品均享有7日的猶豫期間,以保障通訊交易的消費者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此外,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所以如果業者網頁宣稱消費者應賠償運費等約定內容,都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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