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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團體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依法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救濟程序。
行政抗告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之權利,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行政抗告制度的適用,有助於確保行政行為合法、公正,促進行政效率。
行政抗告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行政抗告制度是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抗告制度的完善,有助於保障人民之權利,促進法治國家之建立。
行政抗告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之權利,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行政抗告制度的適用,有助於確保行政行為合法、公正,促進行政效率。
行政抗告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 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行政抗告之對象,必須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行政抗告人必須主張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並提出具體理由。
-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行政抗告人必須是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提出行政抗告書:行政抗告人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抗告書。行政抗告書應載明行政抗告人之姓名、住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以及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之具體理由。
- 行政機關之審查:原處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應依法審查行政抗告人之主張。
- 行政機關之決定:行政機關應依法作出行政抗告之決定。
- 撤銷原處分: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者,行政機關應撤銷原處分。
- 變更原處分: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原處分之目的仍應達成者,行政機關得變更原處分。
- 駁回行政抗告:行政抗告人之主張無理由者,行政機關應駁回行政抗告。
行政抗告制度是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抗告制度的完善,有助於保障人民之權利,促進法治國家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