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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中使用。它指的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必須有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則是指刑事偵查和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決於原告的意思表示。
在告訴乃論中,被告人的罪行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才會被追究。這意味著告訴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告訴,並且可以在任何時間撤回告訴。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罪責,這種情況下稱為「公訴不受理」。
相對地,非告訴乃論中,刑事偵查和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的,起訴與否取決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受原告的意思表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人。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各地情況:
告訴乃論之罪的優點,包括:
在告訴乃論中,被告人的罪行只有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才會被追究。這意味著告訴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告訴,並且可以在任何時間撤回告訴。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罪責,這種情況下稱為「公訴不受理」。
相對地,非告訴乃論中,刑事偵查和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的,起訴與否取決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受原告的意思表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人。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各地情況:
- 德國:德國刑法規定了一些只有被申訴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以及一些只有被害者控訴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況下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
- 日本:日本刑法中也有一些犯罪行為被視為告訴乃論,例如未成年者略取、誘拐罪,名譽毀損罪、侮辱罪等。
- 犯罪行為符合刑法規定之構成要件。
- 有犯罪嫌疑。
- 有告訴。
- 被害人。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 被害人之配偶。
- 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告訴乃論之罪的優點,包括: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保障被害人之權利。
- 可避免檢察官濫用公權力,侵害被告之權利。
- 可能造成被害人因私怨或恐懼而放棄告訴,影響公共利益。
- 可能造成檢察官無法依職權調查犯罪事實。
- 傷害罪
- 過失傷害罪
- 妨害名譽罪
- 誹謗罪
- 恐嚇罪
- 侵占罪
- 竊盜罪
- 侵入住宅罪
- 妨害秘密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