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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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是指提出告訴的人,即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告訴是一項法律行動,用於請求針對特定人或案件提起公訴。告訴的目的是讓檢察官進行偵查,以決定是否起。

告訴的定義:告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向偵查機關表示要追究犯罪的意思,並提出相關的事實和證據。

告訴權人:具有告訴權人包括以下人士:
  • 犯罪被害人:被犯罪行為直接影響的人。
  •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起告訴,不受被害人本人是否提起訴訟的影響。
  • 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
告訴人的權利:
  • 聲請保全證據:告訴人在偵查中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等保全證據的手段,以防止證據被破壞或湮滅。
  • 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如果檢察官對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的一定期限內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或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人,但非律師代理人在審判中有一些限制。
  • 請求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時,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1]
告訴期間:
  • 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限制:某些犯罪需要有人提出告訴才能開啟訴訟程序,從「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確實知道誰是犯人」開始,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告訴,通常為六個月。
  • 超過告訴期間:如果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即使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檢察官仍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官也不受理判決。
  • 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期間限制: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直接進告訴人是指提出告訴的人,即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具有告訴權的人。告訴是一項法律行動,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偵查機關請求針對特定人或案件提起公訴。
總結來說,告訴人是指提出告訴的人,包括犯罪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具有告訴權的人。告訴人具有一些重要的權利,例如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以及請求

告訴人的要件,包括:
  • 必須具有告訴權:告訴權人包括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 知有犯罪嫌疑:告訴人必須知悉犯罪之事實,並且有合理的懷疑,認為該事實構成犯罪。
  • 請求追究犯罪行為人之責任:告訴人必須表示願意追究犯罪行為人之責任。
告訴人的權利,包括:
  • 得撤回告訴: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得要求檢察官行使職權:告訴人得要求檢察官進行偵查、起訴、審判。
  • 得參加訴訟:告訴人得參加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
告訴人的義務,包括:
  • 應為真實陳述:告訴人應為真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或偽造證據。
  • 應配合檢察官之調查:告訴人應配合檢察官之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或資料。
告訴人的法律責任,包括:
  • 偽證罪:告訴人故意作偽證,或使偽證成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誣告罪:告訴人明知無罪而誣告他人犯重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告訴人的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檢察官對於告訴之撤回,應於收受撤回告訴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告訴人;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撤回。

告訴人的撤回,對檢察官追訴犯罪行為人之職權,並無影響。檢察官得依職權繼續進行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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