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告訴乃論

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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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又稱公訴罪,是指刑事訴訟中,追訴犯罪行為人之責任,不以告訴為要件,而由檢察官依職權進行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的要件,包括:
  • 犯罪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 有犯罪嫌疑。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優點,包括:
  • 可避免被害人因私怨或恐懼而放棄告訴,保障公共利益。
  • 可使檢察官依職權調查犯罪事實,維護社會治安。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缺點,包括:
  • 可能造成檢察官濫用公權力,侵害被告之權利。
  • 可能造成被害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救濟。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種類,包括:
  • 侵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罪,例如:殺人罪、傷害罪、強盜罪、竊盜罪等。
  • 侵犯公共秩序、安全之罪,例如:妨害公務罪、恐嚇罪、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 其他依法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非告訴乃論之罪約佔總罪名的三分之二。
 
B

Bri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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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是刑法中的一個原則,用於區分犯罪類型。根據這個原則,只有在法條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審判,否則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範疇。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和區別:
  • 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 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適用範圍和原則:
  • 告訴乃論的適用範圍:告訴乃論通常適用於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特定罪名,例如妨害風化罪。
  • 非告訴乃論的適用範圍:非告訴乃論則適用於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告訴的罪名。
公訴和自訴的區別:
  • 公訴: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類型。
  • 自訴: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與公訴和自訴並不相同,兩者之間沒有絕對的關聯。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是用於區分犯罪類型的原則,而公訴和自訴則是用於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中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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