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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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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原則,指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對於共犯中的其中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這個原則可以分為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和客觀之告訴不可分兩種情形。
一、主觀之告訴不可分:
一、主觀之告訴不可分:
-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對於共犯中的一人或數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
- 例如,如果一群人一起進行偷窺行為,被偷窺的人只對其中一人提起告訴,則這個告訴的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
-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姦罪的情況下,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會及於相姦人。
- 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對單一案件的一部份提起告訴時,其效力會及於案件的全部。
- 在單純一罪的情況下,對一部犯罪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全部犯罪。
- 但在裁判上一罪的情況下,對數罪中的一部份提起告訴,效力不會及於其他部份。
- 在告訴乃論之罪中,一審辯論終結前的撤回告訴的效力會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犯。
- 在起訴不可分的情況下,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一部份提起起訴,其效力會及於未經起訴的其他部份。
- 在上訴不可分的情況下,對判決的一部份提起上訴,有關係的部分會視為亦已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