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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是指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犯罪行為,而使告訴權消滅的行為。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撤回告訴之規定如下:
撤回告訴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告訴人撤回告訴時,應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狀應載明告訴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證據。
檢察官或法院對於撤回告訴狀,應於收到撤回告訴狀後七日內為處分。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撤回告訴有理由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認為撤回告訴無理由者,應為起訴處分。
撤回告訴之要件,包括: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撤回告訴之規定如下: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告訴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告訴人撤回告訴時,應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狀應載明告訴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證據。
檢察官或法院對於撤回告訴狀,應於收到撤回告訴狀後七日內為處分。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撤回告訴有理由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認為撤回告訴無理由者,應為起訴處分。
撤回告訴之要件,包括:
- 告訴人得為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 使告訴權消滅。
- 使檢察官或法院對被告之犯罪行為不再進行偵查或審判。
- 使被告之刑事責任免除。
- 告訴人不得再行告訴。
- 告訴人撤回告訴,不得影響被害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