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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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訴訟當事人的一造,在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促使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65條)。
訴訟告知(或告知訴訟)的目的,只在使第三人知道有訴訟繫屬的事實而有訴訟參加的機會,以利該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告知第三人是告知人的權利,並非義務,縱使不告知,也不負法律上任何責任。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54號判例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關於當事人得告知訴訟之規定,係為該當事人利益而設,則告知與否應一任該當事人之自由,非他造當事人所得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
訴訟告知(或告知訴訟)的目的,只在使第三人知道有訴訟繫屬的事實而有訴訟參加的機會,以利該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告知第三人是告知人的權利,並非義務,縱使不告知,也不負法律上任何責任。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54號判例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關於當事人得告知訴訟之規定,係為該當事人利益而設,則告知與否應一任該當事人之自由,非他造當事人所得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
-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