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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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告訴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定身份關係的人可以不受被害人意願的拘束,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的規定,獨立告訴權人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下是獨立告訴權人的情況:
被害人存活時: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 被害人的配偶:被害人的配偶也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時:
  • 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況下,這些人可以代表被害人提起告訴。

需要注意的是,獨立告訴權人只需在提起告訴時具備相應的身份,並且告訴的罪行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1.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2.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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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告訴權人,是指依法得以自己名義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告訴的人。其與共同告訴權人、代理告訴權人、專屬告訴權人等不同,獨立告訴權人得以自己名義提告,無庸受直接被害人意思拘束;縱使直接被害人撤回告訴,亦不影響獨立告訴人之告訴權。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獨立告訴權人之規定如下: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第233條第1項)。
  •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告訴(第233條第2項)。
  • 被害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得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告訴(第234條)。
  • 犯罪行為侵害公共利益者,得由檢察官依職權告訴(第235條)。
舉例來說,甲故意殺害乙,甲之父親丙得以自己名義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告訴,即使乙本人不願意告訴,丙之告訴仍具有效力。

獨立告訴權人之規定,係基於保護被害人權益之考量。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死亡等情形,可能無法自行行使告訴權,故賦予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親屬獨立告訴權,以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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