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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期間,是指告訴人得行使告訴權的時間限制。告訴期間由法律規定,逾期不履行,將導致告訴權的喪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以下是一些關於告訴期間的注意事項:
告訴期間的例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 知悉犯人之時:是指告訴人明確知道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等基本信息之時。
- 送達期間:自送達告訴書之日起計算。
- 其他期間:法律或裁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下是一些關於告訴期間的注意事項:
- 告訴期間是指告訴人行使告訴權的時間限制,並非指被害人知道犯罪事實的時間限制。
- 告訴期間從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告訴期間屆滿後,被害人仍可向檢警單位提供線索,但不再享有告訴權。
告訴期間的例外:
- 連續犯的告訴期間,自最後一行為之日起計算。
- 犯罪行為持續進行的,告訴期間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 被害人因精神錯亂等原因,不能行使告訴權期間,告訴期間自障礙消失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