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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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期間,是指告訴人得行使告訴權的時間限制。告訴期間由法律規定,逾期不履行,將導致告訴權的喪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 知悉犯人之時:是指告訴人明確知道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等基本信息之時。
  • 送達期間:自送達告訴書之日起計算。
  • 其他期間:法律或裁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告訴期間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被害人應依法履行告訴期間。

以下是一些關於告訴期間的注意事項:
  • 告訴期間是指告訴人行使告訴權的時間限制,並非指被害人知道犯罪事實的時間限制。
  • 告訴期間從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告訴期間屆滿後,被害人仍可向檢警單位提供線索,但不再享有告訴權。
被害人知悉犯罪事實後,應在告訴期間內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告訴期間的例外:
  • 連續犯的告訴期間,自最後一行為之日起計算。
  • 犯罪行為持續進行的,告訴期間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 被害人因精神錯亂等原因,不能行使告訴權期間,告訴期間自障礙消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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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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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期間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的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如下:
  1. 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2. 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
然而,有一些重要的細節需要注意:
  1. 得為告訴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第233條的規定,一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具體的告訴人資格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條文。
  2. 知悉犯人之時起:告訴期間的計算起點是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的那一天。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的情況下,告訴期間不會開始起算。例如,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中,如果肇事者不明,或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知道誰是肇事者的那一天起算。
  3. 告訴期間不可停止:一旦告訴期間開始進行,即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告訴期間不會因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相信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總結來說,告訴期間是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的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計算起點是告訴人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的那一天。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不可停止進行,因此要注意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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