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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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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指請求權人為保全其對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請求權之處分。
預告登記之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預告登記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到期前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請求權之處分。
預告登記之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 請求權人之請求權:請求權人必須具有對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
- 請求權之合法性:請求權必須合法存在。
- 請求權之實現必須以土地權利變更為必要:請求權之實現必須以土地權利變更為必要,例如,債權人請求抵押權設定,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 阻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 優先受讓土地權利: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於登記名義人將該土地出售或贈與他人時,得依法優先受讓該土地。
- 申請登記:請求權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
- 登記名義人之同意:登記名義人應向登記機關同意預告登記。
- 登記機關之審查:登記機關應審查預告登記之要件是否合法。
- 登記:登記機關應依法辦理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到期前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