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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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39-4 條 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客觀要件如下: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此行為不但讓被害人失去財產,更侵害了民眾對公權力的信賴。例如最常見的,詐騙集團冒用檢察官名義,通知民眾因為有犯罪所得匯入其銀行帳戶,帳戶遭凍結,要求民眾提款出來接受監管,才能解鎖帳戶。
目前法院的認定,即使犯罪人冒用的職務或單位不存在,只要讓民眾能誤信就屬於犯罪。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詐騙犯罪日漸組織化,甚至可以靠車手等下游角色,截斷檢警向上調查,多人的詐騙集團更容易得手。

3.以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透過網路媒體如FB、Line,或是用電話、網路電話,或是在電視、電台上賣假貨等,對不特定多數、隨機挑選的公眾行使詐騙,就可能是犯加重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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