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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法律規定,被指定為被告辯護的人。以下是關於義務辯護人的相關資訊:
- 義務辯護人的適用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以下情況下應指定義務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 義務辯護人的辯護事項:義務辯護人的辯護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 閱卷:閱讀案卷材料。
- 接見被告:與被告會面,了解案情。
- 提出辯護狀:撰寫辯護狀,陳述辯護觀點。
- 出庭辯護:代表被告出庭辯護。
- 代被告撰寫書狀:代表被告撰寫書狀。
- 其他必要事項:根據案件需要進行相應的辯護工作。
- 公設辯護人與義務辯護人的關係: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在義務辯護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公設辯護人與義務辯護人的職責和辯護事項相似,但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而義務辯護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