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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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送達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確保了相關文件和通知能夠有效地傳達給應受送達人。
  1. 送達地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受送達人可以在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收受送達。如果在這些地點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則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2. 法定代理人的送達:對於應受送達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當事人本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3. 公示送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無法直接送達給應受送達人,可以通過公示送達的方式進行。公示送達需要經過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的許可,可以將應送達的文件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的牌示處,並且可以通過報紙登載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通知或公告。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天後生效。
這些是刑事訴訟中應受送達人的一些相關規定。送達程序的遵守對於確保正當程序的進行至關重要,因此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送達規定。
 
A

Aud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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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接受訴訟文書送達的人。應受送達人包括:
  • 當事人:指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人。
  • 法定代理人:指無訴訟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
  • 送達代收人:指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指定的送達代收人。
  • 利害關係人: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以外,與訴訟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在民事訴訟中,應受送達人還包括:
  • 證人:指在訴訟中,就自己親身經歷或在場聞見之事,在訴訟上所作之陳述之第三人。
  • 鑑定人:指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選任,就訴訟案件中的特定事實問題提出意見的人。
在刑事訴訟中,應受送達人還包括:
  • 被告:指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的人。
  • 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害的人。
  • 證人:指在訴訟中,就自己親身經歷或在場聞見之事,在訴訟上所作之陳述之第三人。
  • 鑑定人:指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選任,就訴訟案件中的特定事實問題提出意見的人。
送達,是指將訴訟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使其知悉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行為。送達是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保證訴訟程序公正、有效進行的必要手段。

送達的效力,是指應受送達人收到訴訟文書後,應當遵守訴訟文書的內容。如果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受到拘提、罰鍰等處分。

送達的種類,包括:
  • 交付送達:指將訴訟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本人。
  • 代收送達:指將訴訟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或其他經受送達人同意代收的人。
  • 公告送達:指將訴訟文書公告在指定的場所,視為已經送達。
送達的程序,包括:
  • 送達準備:指確定應受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
  • 送達:指將訴訟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
  • 送達回執:指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簽收訴訟文書的證明。
送達的法律依據,包括:
  •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至第151條。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第77條。
  • 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至第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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