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

儀珊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指在刑事訴訟中,經法院裁定指定,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之人。輔佐人可以是律師、公益律師、法扶律師、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經法院認可之專業人士。

輔佐人之選任
輔佐人之選任,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或自訴人選任。被告或自訴人未選任輔佐人者,得由法院指定。

輔佐人之職責
輔佐人之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如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行使訴訟權利。
  • 提出意見或陳述意見。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了解訴訟程序。
  • 協助被告或自訴人與律師溝通。
輔佐人之資格
輔佐人之資格,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如下:
  • 具備律師資格。
  • 經公益律師機構遴選之公益律師。
  • 經法扶基金會遴選之法扶律師。
  • 經法院認可之社工人員、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輔佐人之解任
輔佐人得由被告或自訴人解任,或由法院解任。輔佐人經解任後,仍應繼續輔佐被告或自訴人,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
輔佐人之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5條至第36條。

輔佐人之注意事項
在擔任輔佐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輔佐人之資格。
  • 應依照被告或自訴人之意思,協助行使訴訟權利。
  • 應尊重被告或自訴人之意願。
  • 應注意輔佐人之解任事由,避免遭受解任。
輔佐人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權利,尤其是在被告或自訴人因身心障礙、疾病、或其他因素,無法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時,輔佐人可以提供協助,保障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權益。
 
J

Janell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輔佐人是指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程序中,輔助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的第三人。以下將針對不同訴訟類型的輔佐人制度進行詳細說明:

一、民事訴訟
  • 意義與功能: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得就訴訟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在法庭或調查機關陳述意見。
  • 資格限制: 無特別限制,但應非訴訟當事人之相對人或依法不得為證人之人。
  • 輔佐人之權限:
    • 得於言詞辯論時,在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陳述後,補充為法律上之陳述。
    • 得於調查證據時,在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陳述後,補充為事實上之陳述。
    • 經審判長許可,得就訴訟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詢問當事人。
二、刑事訴訟
  • 意義與功能: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 資格限制:
    • 須為起訴後,且為特定親屬關係之人。
    • 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
  • 輔佐人之權限:
    • 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 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三、行政訴訟
  • 意義與功能: 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得就訴訟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在法庭或調查機關陳述意見。
  • 資格限制: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輔佐人之權限: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四、行政程序
  • 意義與功能: 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資格限制: 無特別限制。
  • 代理人之權限: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
輔佐人制度旨在加強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能力,使其能更有效地行使訴訟權。無論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行政程序中,輔佐人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留言

速贏娛樂城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