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翰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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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中,對於事實經過有親自見聞的第三人。證人可以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出現,並提供對案件事實的證詞。
一、什麼是證人?
一、什麼是證人?
- 證人是指對待證事實有親自見聞的人,他們可以提供對案件事實的證詞。
-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 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證人可以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都有成為證人的義務,只要他們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證人的資格沒有任何限制,不論國籍、年齡、性別、學經歷、工作能力及社會地位,都有作證的義務。
- 證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只與證人具結能力有關,不影響證人的資格。
- 證人有三種義務:到場、陳述、具結[2]。
- 到場義務:證人應該到場以親自見聞的方式提供證詞,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無故不到場可能會受到處罰。
- 陳述義務:證人應該陳述親自見聞的事實,但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 具結義務:證人的陳述必須與自身所知相符,為了擔保證言的真實性,證人需要具結,以擔保自己所說的內容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