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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是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行政法人的設立,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行政法人的設立,對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法人的設立,有利於提高公共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創新。
行政法人的設立,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 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行政法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靈活運用資源,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 降低行政成本:行政法人可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降低行政成本。
- 促進公共服務創新:行政法人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可以促進公共服務創新。
-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行政法人所執行的公共事務,具有專業性或需要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行政法人所執行的公共事務,不適合由政府機關直接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 獨立行使法人權利:行政法人具有獨立行使法人權利的能力,包括法人財產權、人事權、行政管理權等。
- 接受監督:行政法人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包括業務監督、財務監督、人事監督等。
- 接受審計:行政法人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
行政法人的設立,對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法人的設立,有利於提高公共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