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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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是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行政法人的設立,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 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行政法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靈活運用資源,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 降低行政成本:行政法人可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降低行政成本。
  • 促進公共服務創新:行政法人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可以促進公共服務創新。
行政法人的設立,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行政法人所執行的公共事務,具有專業性或需要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行政法人所執行的公共事務,不適合由政府機關直接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行政法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獨立行使法人權利:行政法人具有獨立行使法人權利的能力,包括法人財產權、人事權、行政管理權等。
  • 接受監督:行政法人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包括業務監督、財務監督、人事監督等。
  • 接受審計:行政法人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
行政法人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等。行政法人的章程,由其設立機關制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法人的設立,對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法人的設立,有利於提高公共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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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一種行政主體,目的在於透過企業經營管理的精神進行運作,並藉由人事財務上的獨立,提升其達成行政任務的效率和品質。
例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


行政法人法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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