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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不以法律行為為必要。占有人可以是物之所有人,也可以是物之非所有人。
占有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占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占有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 事實上管領:指對物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
- 非基於法律行為:占有可以是基於法律行為,也可以非基於法律行為。
- 善意或惡意:占有人對其占有是否合法,不知或不知其不合法者為善意,知其不合法者為惡意。
占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 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改良:占有人有權使用、收益、改良占有物。
- 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占有物的侵害。
- 對占有物之損害賠償:占有人有權要求侵害占有物者賠償損害。
- 善良管理占有物:占有人應善良管理占有物,以避免造成損害。
- 返還占有物:占有人應於債權消滅時,返還占有物。
- 保障債權人之權利:占有人享有排除他人之侵害之權利,可保障債權人之權利。
- 促進債權之實現:占有人得以占有物抵償債務,可促進債權之實現。
- 保護債務人之權利:占有人有返還占有物之義務,可保護債務人之權利。
- 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占有利益: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 占有人對占有物負有占有責任:占有人應負責保護占有物,不得損害占有物。
- 占有人享有留置權:占有人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得留置占有物。
- 占有人喪失對占有物之事實上管領:如占有物被毀滅、占有人死亡、占有人喪失管領能力等。
- 占有人表示拋棄占有:占有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拋棄占有,則占有消滅。
- 占有物所有人取得占有:占有物所有人取得占有,則占有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