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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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是指由政府聘任,並受政府編制管理的律師,其職責是為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提供辯護服務。
公設辯護人的設置,是為了保障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公設辯護人的職責,包括:
在台灣,公設辯護人由法務部設立的公設辯護基金會管理。公設辯護基金會會依據各地方法院的案件量,分配公設辯護人到各地方法院服務。公設辯護人的工作,通常由法務部舉辦的考試錄取,並接受專業的培訓。
在實務上,公設辯護人的工作受到許多人的肯定。公設辯護人協助了許多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選任辯護人的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
公設辯護人的設置,是為了保障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案情。
- 被告為原住民,經依通常程序審判。
- 查閱、複製卷宗。
- 申請調查證據。
- 為被告出庭辯護。
公設辯護人的職責,包括:
- 告知被告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 協助被告蒐集、整理證據。
- 為被告出庭辯護。
在台灣,公設辯護人由法務部設立的公設辯護基金會管理。公設辯護基金會會依據各地方法院的案件量,分配公設辯護人到各地方法院服務。公設辯護人的工作,通常由法務部舉辦的考試錄取,並接受專業的培訓。
在實務上,公設辯護人的工作受到許多人的肯定。公設辯護人協助了許多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選任辯護人的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