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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未選任辯護人,而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制度。
指定辯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指定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為被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包括:
指定辯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案情。
- 被告為原住民,經依通常程序審判。
指定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為被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包括:
- 告知被告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 協助被告蒐集、整理證據。
- 為被告出庭辯護。
- 查閱、複製卷宗。
- 申請調查證據。
- 為被告出庭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