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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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判處執行自由刑的人,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刑罰類型。因此並不包含被判處死刑的人,被判處死刑的人實務上稱為死刑定讞待執行者。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受刑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受刑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人身權利:受刑人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等。受刑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或侵犯。受刑人的自由權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享有一定的自由權利,例如接見親友、通信、閱讀等。
- 教育權利:受刑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監獄應當為受刑人提供教育機會,幫助受刑人提升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
- 勞動權利:受刑人享有勞動的權利。監獄應當為受刑人提供勞動機會,幫助受刑人養成勞動習慣和養成勞動收入。
- 醫療權利:受刑人享有接受醫療的權利。監獄應當為受刑人提供醫療服務,保障受刑人的身體健康。
- 其他權利:受刑人還享有其他權利,例如宗教信仰自由、訴訟權利等。
- 服刑義務:受刑人應當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服從監獄的管理,積極參加改造。
- 遵守法律義務:受刑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再犯新罪。
- 其他義務:受刑人還應當履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