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如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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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係指行為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例如,行為人使用偽幣或偽造儲值卡,免費取得商品或服務;或利用程式漏洞,重複扣款等。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之主觀犯意:
    • 行為人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即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他人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 行為人客觀上之行為:
    • 行為人須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 不正方法係指一切不正當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例如使用偽幣免費取得自動售物機內之物品、使用偽造儲值卡扣減儲值而免費取得物品或服務等。
  • 被害人之受害狀態:
    • 被害人須因行為人之行為而遭受損害。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縱使是非被害人提出「告發」,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偵查追究。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之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39-1 條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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