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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扶養能力而應向扶養權利人盡扶養義務的人。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履行義務的順序為:
例如:甲有受扶養的必要,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都有扶養的能力,則配偶及子女應優先盡扶養的義務。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另夫妻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例如:甲有受扶養的必要,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都有扶養的能力,則配偶及子女應優先盡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