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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是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為受輔助人之同意權代理人。
輔助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1條規定,應就受輔助人為下列行為時,得為同意:
輔助人之同意,不得妨礙受輔助人之意思表示。
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輔助之職務。
輔助人應於受輔助人死亡時,將輔助之事務結清,並將輔助之證明文件交付法院。
輔助人之資格,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不得為下列人:
輔助人之辭任,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由輔助人向法院提出辭任之聲請,經法院許可後,生效。
輔助人之解任,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由法院因下列事由之一,為之:
輔助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13-1條規定,應就受輔助人為下列行為時,得為同意: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輔助人之同意,不得妨礙受輔助人之意思表示。
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輔助之職務。
輔助人應於受輔助人死亡時,將輔助之事務結清,並將輔助之證明文件交付法院。
輔助人之資格,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不得為下列人:
-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同居人。
-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管理人或其他為其利益有利益衝突之人。
輔助人之辭任,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由輔助人向法院提出辭任之聲請,經法院許可後,生效。
輔助人之解任,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由法院因下列事由之一,為之:
- 輔助人死亡。
- 輔助人喪失行為能力。
- 輔助人因故不能執行輔助之職務。
- 輔助人違背輔助之義務,致受輔助人之利益受損害。
- 受輔助人之死亡。
- 輔助之宣告之撤銷。
- 受輔助人之完全恢復行為能力。
- 受輔助人之生活狀況或財產狀況有重大變更。
- 輔助人之能力有重大變更。
- 輔助人未盡輔助之義務,致受輔助人之利益受損害。
- 輔助人與受輔助人有利益衝突。
- 輔助人有其他不宜繼續執行輔助之職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