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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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將動產或債權設定質權予他人之人。根據民法第884條的規定,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因此,出質人必須是動產或債權之所有人,才能設定質權。

出質人是質權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
  • 請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 請求質權人賠償損害
義務
  • 交付質物
  • 負擔質物之租金、稅捐等費用
  • 負擔質物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
以下是出質人的注意事項:
  • 出質人必須是動產或債權之所有人,才能設定質權。
  • 出質人應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始能生效。
  • 出質人應負擔質物之租金、稅捐等費用,並負擔質物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
以下是出質人的簡要解釋:
  • 出質人:指將動產或債權設定質權予他人之人。
  • 質權:一種擔保物權,設有質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就拍賣質物所得之價金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質物:指設定質權之動產或債權。
  • 質權人:指占有質物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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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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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所有的動產設定質權予債權人,以擔保債權受償的人。
(民法第884條)

例如:甲向乙借3萬元,以應臨時之急用,為擔保此項債務之清償,甲以玉手鐲1個交付於乙占有,設定質權,此時甲就是出質人。


民法第 884 條
  1.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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