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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將動產或債權設定質權予他人之人。根據民法第884條的規定,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因此,出質人必須是動產或債權之所有人,才能設定質權。
出質人是質權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
出質人是質權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
- 請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 請求質權人賠償損害
- 交付質物
- 負擔質物之租金、稅捐等費用
- 負擔質物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
- 出質人必須是動產或債權之所有人,才能設定質權。
- 出質人應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始能生效。
- 出質人應負擔質物之租金、稅捐等費用,並負擔質物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
- 出質人:指將動產或債權設定質權予他人之人。
- 質權:一種擔保物權,設有質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就拍賣質物所得之價金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質物:指設定質權之動產或債權。
- 質權人:指占有質物之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