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參加人

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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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對於訴訟標的具有利害關係,但不具備當事人資格,而以輔助訴訟當事人為目的而參加訴訟的人。
輔助參加人的要件如下:
  • 具有利害關係。
  • 不具備當事人資格。
  • 以輔助訴訟當事人為目的。
利害關係
所謂利害關係,是指輔助參加人與訴訟標的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益關係。例如,共同受害人中的一人提起侵權訴訟,其他共同受害人可作為輔助參加人,以輔助該共同受害人取得賠償。
不具備當事人資格
所謂當事人資格,是指訴訟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法律條件。例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人等,不具備訴訟能力,因此不具有當事人資格。
以輔助訴訟當事人為目的
所謂輔助訴訟當事人,是指輔助參加人以協助訴訟當事人達成訴訟目的為目的。例如,共同受害人中的一人提起侵權訴訟,其他共同受害人可作為輔助參加人,以協助該共同受害人取得賠償。
輔助參加人的程序如下:
  • 輔助參加人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向法院提出參加書。
  • 參加書應載明輔助參加人之姓名、住所、參加之理由等事項。
輔助參加人之效力如下:
  • 輔助參加人得為訴訟當事人輔助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訴訟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 輔助參加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輔助參加人的優點如下:
  • 有利於訴訟當事人取得勝訴。
  • 有利於保護輔助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輔助參加人的缺點如下:
  • 可能增加訴訟程序的複雜性。
輔助參加人制度是一種便捷的訴訟制度,但在適用時應注意其優缺點,並妥善處理輔助參加人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E

Evalyn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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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人,就是參與他人間已繫屬的訴訟,輔助當事人其中一方進行訴訟的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
輔助參加人並非當事人,故不為判決效力所及,不得獨立上訴,且其行為不得與所輔助之當事人行為相牴觸(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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