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琬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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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人犯是指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法院判決被告有罪,並依據刑法第84條規定,宣告被告應受剝奪公權之刑,而被告在刑期屆滿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擔任公務員、軍人、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其他由公家選任、派任或聘任之人員。
開除人犯的程序
開除人犯的程序如下:
依據刑法第84條規定,被告受剝奪公權之刑期屆滿後,得向法務部申請核准復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
被告經法務部核准復權後,即具有擔任公務員、軍人、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其他由公家選任、派任或聘任之人員之資格。
開除人犯的爭議
開除人犯制度受到一些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開除人犯的程序
開除人犯的程序如下:
- 法院判決被告有罪,並宣告被告應受剝奪公權之刑。
- 被告在刑期屆滿後,向法務部申請核准復權。
- 法務部審查被告是否符合復權之要件。
- 法務部作成是否核准復權之決定。
依據刑法第84條規定,被告受剝奪公權之刑期屆滿後,得向法務部申請核准復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
- 受剝奪公權之刑期,經法院宣告不得復權。
- 受剝奪公權之刑期,經法院宣告雖得復權,但因受剝奪公權而受褫奪公權之期間,尚未屆滿。
- 受剝奪公權之刑期,經法院宣告雖得復權,但因受剝奪公權而受撤職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 受剝奪公權之刑期,經法院宣告雖得復權,但因受剝奪公權而受撤銷任用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被告經法務部核准復權後,即具有擔任公務員、軍人、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其他由公家選任、派任或聘任之人員之資格。
開除人犯的爭議
開除人犯制度受到一些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 被告在刑期屆滿後,已服完刑罰,是否仍應再受剝奪公權之制裁,有違比例原則。
- 開除人犯制度有礙於被告回歸社會,影響其就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