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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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然人享有的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它是自主參與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有其他民事權利。
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
憲法第8 條
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
-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留的權利:
- 不受非法逮捕的權利是指在沒有合法的根據或理由,或在國家機關沒有遵守合法程序的情況下,人人享有不得任意被逮捕的權利。
- 不受非法拘留的權利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與根據,或者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機關都不得任意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
-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留權利的保護:
- 個人享有不受非法逮捕與拘留的權利,不僅是保護人身自由的需要,更是保護人的生存權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需要。
- 非法的逮捕和拘留行為不僅對人身自由帶來傷害,也對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直接影響人的生存權。
憲法第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