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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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然人享有的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它是自主參與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有其他民事權利。

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
  1.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留的權利:
    • 不受非法逮捕的權利是指在沒有合法的根據或理由,或在國家機關沒有遵守合法程序的情況下,人人享有不得任意被逮捕的權利。
    • 不受非法拘留的權利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與根據,或者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機關都不得任意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
  2.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留權利的保護:
    • 個人享有不受非法逮捕與拘留的權利,不僅是保護人身自由的需要,更是保護人的生存權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需要。
    • 非法的逮捕和拘留行為不僅對人身自由帶來傷害,也對人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直接影響人的生存權。
人身自由權在國際人權法和各國法律中都得到了保護。例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明確規定了人人享有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權利。《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也對人身自由權進行了明確規定。


憲法第8 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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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y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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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指每個人都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剝奪或限制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行動的權利。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權之一,也是其他人權的基礎。

人身自由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 身體自由:指每個人都有權自由地移動和活動,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
  • 居住自由:指每個人都有權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居住地,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
  • 遷徙自由:指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
  • 隱私權:指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其隱私。
  • 人身安全:指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他人非法傷害或脅迫。
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人身自由的限制
人身自由雖然是一項重要的人權,但也並非絕對的。在一定的情況下,人身自由可以受到限制。例如,在現行犯情況下,警察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依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

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隨意限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有權獲得法律救濟。

人身自由的重要性
人身自由是其他人權的基礎。如果沒有人身自由,其他人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如果沒有人身自由,就無法保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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