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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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是指無法聽到聲音和發出聲音的人。瘖啞人的定義,通常是指「出生」或「自幼」瘖啞者而言,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屬於瘖啞人。
瘖啞人是一種身心障礙,但他們擁有和一般人一樣的人格、權利和尊嚴。瘖啞人可以透過手語、口語、文字等方式進行溝通。
在中華民國,瘖啞人享有與一般人同等的權利,包括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政府也提供各種措施,協助瘖啞人融入社會,包括提供手語翻譯、手語教育等。
瘖啞人面臨的挑戰包括: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實務見解認為,瘖啞人之犯罪行為是否減輕其刑,為事實審法院斟酌審認之權限。
瘖啞人是一種身心障礙,但他們擁有和一般人一樣的人格、權利和尊嚴。瘖啞人可以透過手語、口語、文字等方式進行溝通。
在中華民國,瘖啞人享有與一般人同等的權利,包括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政府也提供各種措施,協助瘖啞人融入社會,包括提供手語翻譯、手語教育等。
瘖啞人面臨的挑戰包括:
- 溝通障礙:瘖啞人無法使用語言進行溝通,因此在與他人溝通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 社會歧視:瘖啞人可能會受到社會歧視,例如被認為能力低下或不值得尊重。
- 就業困難:瘖啞人可能會在就業方面遇到困難,例如難以找到適合的工作。
- 加強對瘖啞人的教育和宣導,提高社會對瘖啞人的認識和理解。
- 提供更多手語翻譯和手語教育等服務,幫助瘖啞人融入社會。
- 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瘖啞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實務見解認為,瘖啞人之犯罪行為是否減輕其刑,為事實審法院斟酌審認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