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放在消防栓旁會觸犯刑法嗎?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1.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以上規定是行政法的禁止與處罰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再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因此,車停放在消防栓旁,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之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

此外,若車停放在消防栓旁,而恰逢火災發生,影響消防人員救災,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2條之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2條規定:「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車停放在消防栓旁,如果影響消防人員救災,則有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