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撥用

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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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撥用,是指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公地撥用之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

公地撥用的依據
公地撥用的依據主要為《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使用之必要,需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公地撥用的程序
公地撥用的程序主要如下:
  1. 需地機關應先調查需用土地之範圍、使用狀況、地上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姓名住所。
  2. 洽辦用地分割或測定使用範圍。
  3. 徵詢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
  4. 填製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件。
  5. 報經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報由內政部層請行政院核定。
公地撥用的方式
公地撥用之方式,依《土地法》第28條之規定,有以下兩種:
  • 無償撥用:原管理機關將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予需地機關使用。
  • 有償撥用:原管理機關將公有土地有償撥用予需地機關使用。
有償撥用之價格
有償撥用之價格,依《土地法》第29條之規定,應以毗鄰(含線狀及點狀毗鄰)已登記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作為撥用價款暫估單價。

公地撥用的效力
公地撥用經行政院核准後,即生效力。需地機關取得公有土地使用權後,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並負有使用公有土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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