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有什麼法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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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是指不法占用或使用公有道路、公有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行為。路霸行為可能會涉及以下法律責任問題:

  • 行政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規定,占用道路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果占用人未改善,則會開單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再不改善則可將占用物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予以清除。

  • 民事責任
路霸行為可能會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導致他人遭受損害。例如,路霸占用道路,導致他人交通受阻,造成他人車輛損壞或人身傷害,則路霸可能會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
在特定情況下,路霸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例如,路霸占用道路,並阻撓他人通行,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危險,則路霸可能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妨害公務罪或公共危險罪等。

具體的法律責任問題,應視路霸行為的具體情節而定。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遇到路霸行為,可以向當地警方或政府相關單位反映。
 
K

Ki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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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所稱的「路霸」,乃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使用,而占據供公眾使用通行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而損害大眾對道路之使用權利之行為。
目前制度下,行為人須負擔行政及刑事上之責任。

1、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路霸」行為有施以行政罰之規定,依違法行為態樣之不同,在一般道路違法之情形,可處新台幣3百元至2千4百元以下之罰鍰;而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違規時,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另妨礙交通之物、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而攤棚、攤架得沒入之。又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 酗H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2、刑事責任: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佔據公共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則該行為已該當上開刑法第320條之構成要件,而成立刑法上之竊佔罪,而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針對此等行為論以竊佔罪。
而按竊佔罪,實務上認屬於即成犯,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且屬於狀態犯,而竊佔行為完成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並非行為之繼續。因此,同一地點,縱使竊佔多年,亦僅成立一竊佔罪。又竊佔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縱未有人告訴,檢察官知有犯罪即得依職權加以偵查起訴,法院亦得為裁判。更有甚者,若該路霸之行為已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亦有成立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之可能。

刑法 第 185 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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